隐私政策

V inc.(以下简称"本公司")就本网站所提供之服务(以下简称"本服务")中用户个人信息之处理,特制定以下隐私政策(以下简称"本政策")。

第1条(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系指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称之"个人信息",意指关于生存个人之信息,且能通过该信息中所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号码、联系方式及其他记述等识别特定个人之信息;以及容貌、指纹、声纹相关数据、健康保险证之保险者编号等可单独识别特定个人之信息(个人识别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之收集方法)

本公司可能于用户进行使用注册时,询问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信用卡号码、驾照号码等个人信息。此外,本公司可能从合作对象(包含信息提供者、广告主、广告投放对象等。以下简称"合作对象")等处收集用户与合作对象之间有关用户个人信息之交易记录或结算相关信息。

第3条(收集・利用个人信息之目的)

本公司收集・利用个人信息之目的如下。

・为提供・运营本公司服务
・为回应用户之咨询(包含进行本人确认)
・为发送用户使用中服务之新功能、更新信息、活动等以及本公司提供之其他服务之介绍邮件
・为维护、重要通知等必要时之联络
・为特定违反使用条款之用户或欲以不正・不当目的使用服务之用户并拒绝其使用
・为让用户进行自身注册信息之阅览或变更、删除、使用状况之阅览
・于付费服务中向用户请求使用费
・上述使用目的之附随目的

第4条(使用目的之变更)

本公司仅于使用目的合理认定与变更前具关联性时,方变更个人信息之使用目的。
进行使用目的之变更时,将以本公司所定方式通知用户变更后之目的,或于本网站上公告。

第5条(个人信息之第三方提供)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未经用户事前同意,不会将个人信息提供予第三方。但个人信息保护法及其他法令所认可之情形除外。
・为保护人之生命、身体或财产所需,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时
・为提升公众卫生或促进儿童健全成长特别必要时,且难以取得本人同意时
・需配合国家机关或地方公共团体或其受托者执行法令所定事务时,且取得本人同意可能妨碍该事务执行时
・预先告知或公告下列事项,且本公司向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提出申报时(使用目的包含对第三方之提供/提供予第三方之数据项目/提供予第三方之手段或方法/应本人要求停止个人信息对第三方之提供/受理本人要求之方法)

尽管有前项规定,下列情形时该信息之提供对象不视为第三方。
・本公司于达成使用目的所需范围内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之全部或一部时
・因合并或其他事由之事业承继而提供个人信息时
・与特定对象共同利用个人信息时,且就此事及共同利用之个人信息项目、共同利用对象之范围、利用对象之利用目的及该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之姓名或名称,事前通知本人或置于本人易于知悉之状态

第6条(个人信息之公开)

本公司于本人要求公开个人信息时,将立即向本人公开。但因公开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公开全部或一部,决定不公开时,将立即通知本人该等事项。此外,个人信息之公开,每件收取1,000日元之手续费。
・有损害本人或第三方之生命、身体、财产或其他权利利益之虞时
・有显著妨碍本公司业务适正执行之虞时
・其他将违反法令时

尽管有前项规定,履历信息及特性信息等个人信息以外之信息,原则上不予公开。

第7条(个人信息之订正及删除)

用户就本公司持有之自身个人信息有错误信息时,可依本公司所定程序,向本公司请求个人信息之订正、追加或删除(以下简称"订正等")。
本公司接受用户前项请求并判断有应允之必要时,将立即进行该个人信息之订正等。
本公司依前项规定进行订正等时,或决定不进行订正等时,将立即通知用户。

第8条(个人信息之使用停止等)

本公司接受本人因下列理由之一要求停止使用或消除个人信息(以下简称"使用停止等")时,将立即进行必要之调查。
(1) 个人信息已超出使用目的范围而被处理
(2) 个人信息系以不正手段取得
(3) 个人信息以可能助长或诱发违法或不当行为之方式被使用
(4) 持有个人数据对事业者不再有使用必要
(5) 持有个人数据已发生泄漏等
(6) 其他因持有个人数据之处理而可能损害本人之权利利益

依前项调查结果判断有应允之必要时,将立即进行该个人信息之使用停止等。
本公司依前项规定进行使用停止等时,或决定不进行使用停止等时,将立即通知用户。
尽管有前两项规定,于使用停止等需巨额费用或其他难以进行使用停止等之情形,且可采取保护用户权利利益所需之替代措施时,将采取该替代措施。

第9条(隐私政策之变更)

本政策之内容,除法令及本政策另有规定者外,可不通知用户而变更。
除本公司另有规定外,变更后之隐私政策自公告于本网站时起生效。

第10条(咨询窗口)

有关本政策之咨询,请联络下列窗口。

公司名称:V inc.
电子邮件地址:info@mehlographylab.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