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私政策
V inc.(以下簡稱「本公司」)就本網站所提供之服務(以下簡稱「本服務」)中使用者個人資訊之處理,特訂定以下隱私權政策(以下簡稱「本政策」)。
第1條(個人資訊)
「個人資訊」係指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訊」,意指關於生存個人之資訊,且能透過該資訊中所含之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號碼、聯絡方式及其他記述等識別特定個人之資訊;以及容貌、指紋、聲紋相關資料、健康保險證之保險者編號等可單獨識別特定個人之資訊(個人識別資訊)。
第2條(個人資訊之蒐集方法)
本公司可能於使用者進行使用註冊時,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址、電話號碼、電子郵件地址、銀行帳號、信用卡號碼、駕照號碼等個人資訊。此外,本公司可能從合作對象(包含資訊提供者、廣告主、廣告投放對象等。以下簡稱「合作對象」)等處蒐集使用者與合作對象之間有關使用者個人資訊之交易紀錄或結算相關資訊。
第3條(蒐集・利用個人資訊之目的)
本公司蒐集・利用個人資訊之目的如下。
・為提供・營運本公司服務
・為回應使用者之諮詢(包含進行本人確認)
・為發送使用者使用中服務之新功能、更新資訊、活動等以及本公司提供之其他服務之介紹郵件
・為維護、重要通知等必要時之聯絡
・為特定違反使用條款之使用者或欲以不正・不當目的使用服務之使用者並拒絕其使用
・為讓使用者進行自身註冊資訊之閱覽或變更、刪除、使用狀況之閱覽
・於付費服務中向使用者請求使用費
・上述使用目的之附隨目的
第4條(使用目的之變更)
本公司僅於使用目的合理認定與變更前具關聯性時,方變更個人資訊之使用目的。
進行使用目的之變更時,將以本公司所定方式通知使用者變更後之目的,或於本網站上公告。
第5條(個人資訊之第三方提供)
除下列情形外,本公司未經使用者事前同意,不會將個人資訊提供予第三方。但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他法令所認可之情形除外。
・為保護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所需,且難以取得本人同意時
・為提升公眾衛生或促進兒童健全成長特別必要時,且難以取得本人同意時
・需配合國家機關或地方公共團體或其受託者執行法令所定事務時,且取得本人同意可能妨礙該事務執行時
・預先告知或公告下列事項,且本公司向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提出申報時(使用目的包含對第三方之提供/提供予第三方之資料項目/提供予第三方之手段或方法/應本人要求停止個人資訊對第三方之提供/受理本人要求之方法)
儘管有前項規定,下列情形時該資訊之提供對象不視為第三方。
・本公司於達成使用目的所需範圍內委託個人資訊處理之全部或一部時
・因合併或其他事由之事業承繼而提供個人資訊時
・與特定對象共同利用個人資訊時,且就此事及共同利用之個人資訊項目、共同利用對象之範圍、利用對象之利用目的及該個人資訊管理負責人之姓名或名稱,事前通知本人或置於本人易於知悉之狀態
第6條(個人資訊之開示)
本公司於本人要求開示個人資訊時,將立即向本人開示。但因開示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不開示全部或一部,決定不開示時,將立即通知本人該等事項。此外,個人資訊之開示,每件收取1,000日圓之手續費。
・有損害本人或第三方之生命、身體、財產或其他權利利益之虞時
・有顯著妨礙本公司業務適正執行之虞時
・其他將違反法令時
儘管有前項規定,履歷資訊及特性資訊等個人資訊以外之資訊,原則上不予開示。
第7條(個人資訊之訂正及刪除)
使用者就本公司持有之自身個人資訊有錯誤資訊時,可依本公司所定程序,向本公司請求個人資訊之訂正、追加或刪除(以下簡稱「訂正等」)。
本公司接受使用者前項請求並判斷有應允之必要時,將立即進行該個人資訊之訂正等。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進行訂正等時,或決定不進行訂正等時,將立即通知使用者。
第8條(個人資訊之使用停止等)
本公司接受本人因下列理由之一要求停止使用或消除個人資訊(以下簡稱「使用停止等」)時,將立即進行必要之調查。
(1) 個人資訊已超出使用目的範圍而被處理
(2) 個人資訊係以不正手段取得
(3) 個人資訊以可能助長或誘發違法或不當行為之方式被使用
(4) 持有個人資料對事業者不再有使用必要
(5) 持有個人資料已發生洩漏等
(6) 其他因持有個人資料之處理而可能損害本人之權利利益
依前項調查結果判斷有應允之必要時,將立即進行該個人資訊之使用停止等。
本公司依前項規定進行使用停止等時,或決定不進行使用停止等時,將立即通知使用者。
儘管有前兩項規定,於使用停止等需鉅額費用或其他難以進行使用停止等之情形,且可採取保護使用者權利利益所需之替代措施時,將採取該替代措施。
第9條(隱私權政策之變更)
本政策之內容,除法令及本政策另有規定者外,可不通知使用者而變更。
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變更後之隱私權政策自公告於本網站時起生效。
第10條(諮詢窗口)
有關本政策之諮詢,請聯絡下列窗口。
公司名稱:V inc.
電子郵件地址:info@mehlographylab.com